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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阳市鑫源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原告邵阳市鑫源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银某某,男,湖南银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邵阳市鑫源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邵阳市鑫源纸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朱某某系原告邵阳市鑫源纸业有限公司职工,于2007年12月13日晚,被告朱某某在厂里值班时,摔在电机上,经邵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并由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会员于2009年8月26日仲裁决定,由原告赔偿被告朱某某因工负伤各项损失共计x元。原告对仲裁决定不服,故向本院提起起诉,请求1、已支付的工资不再支付;2、重新计算被告朱某某的工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原告邵阳市鑫源纸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被告朱某某工伤各项损失共计x元(于2009年12月2日支付x元,余款x元于2010年1月31日前全部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邵阳市鑫源纸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海浪

审判员刘超臣

人民陪审员唐圣礼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候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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