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程某某与被上诉人中煤建安第六工程某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邱立波,江苏京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建安第六工程某。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

上诉人程某某因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本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8)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邱立波,被上诉人中煤建安第六工程某的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程某某原系中煤建安第六工程某职工,因劳动合同到期,程某某不愿再续签,双方于2008年4月30日终止劳动合同。程某某认为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中煤建安第六工程某自2002年6月份对部分工程某行承包责任制后,其工资就改为在其承包的工程某润中,按照工程某规定的奖惩办法所确定的标准和比例予以支付,因本人先后承包和参与了芜湖天门山大道、凤鸣湖北路、武夷山路工程某及徐州风华南苑工程,中煤建安第六工程某在支付了部分工资后,对其余的部分未予支付,故程某某于2008年6月24日到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2008年7月31日作出徐劳仲案字(2008)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中煤建安第六工程某给付程某某经济补偿金650元,驳回了程某某的其他仲裁申请。程某某不服,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中煤建安第六工程某支付其拖欠的工资x元,少发的工资x元,退还承包风险抵押金85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x元并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程某某诉请的工资实为承包兑现款,根据原告举证的承包经营责任状显示,承包主体为中煤建安六处芜湖项目部,故原告据此向被告主张权利,主体不适格。原被告双方曾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终止系因原告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愿再续签,且原告未提供不续签合同系因被告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所致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亦未提供其交纳风险抵押金的证据,故对其要求被告退还风险抵押金的请求,亦不予支持。因原被告双方曾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终止后,被告应按照社保部门的规定为原告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遂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煤建安第六工程某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原告有配合义务;二、驳回原告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程某某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自2002年6月份,被上诉人对部分工程某行承包责任制后,上诉人的工资就按照被上诉人规定的奖惩办法从所承包的工程某润中支付,虽然工程某项目部承包的,但根据法律规定,工资必须支付给个人,故原审认定应以项目部为主体主张工资不当;2、被上诉人从上诉人工资中预扣了承包风险抵押金,应予返还;3、仲裁裁决支持了上诉人650元的经济补偿金,上诉人没有对此项提起诉请,原审不应予以变更。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中煤建安第六工程某答辩称:1、关于本案主体问题,上诉人与项目部签订的经营责任状中已有明确约定,故上诉人单独起诉被上诉人主体不适格;2、对于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到期双方自愿终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原仲裁裁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650元的经济补偿金是不正确的;3、关于风险抵押金问题,被上诉人没有向上诉人收取风险抵押金,上诉人的这些请求,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向被上诉人主张工资等相关权利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二、原判对经济补偿金的认定是否正确;三、被上诉人应否向上诉人返还承包风险抵押金。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

一、关于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向被上诉人主张工资等权利主体资格是否适格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原系被上诉人职工,双方构成劳动关系。作为劳动者,上诉人有权利向被上诉人依法主张工资等相关权利。但上诉人对于其主张的被上诉人拖欠或少发其工资应负有举证责任,其在原审期间根据该诉请所提供的证据系被上诉人与芜湖项目部等签订的承包经营责任书,因芜湖项目部并不仅仅包括上诉人个人,还有其他人员参与,故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以芜湖项目部的经营业绩主张自己的权利没有主体资格,而并不是认定上诉人主张工资权利没有主体资格。故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拖欠及少发工资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如认为其工资包含在芜湖项目部业绩奖惩之中,则应在项目部与被上诉人之间及项目部内部人员之间算清账目后另行主张。

二、关于原判对经济补偿金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不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限制,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全面进行审理和裁判。本案中,上诉人在一审中主张被上诉人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x元,但从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看,上诉人在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后,不愿再续签劳动合同,且其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不续签合同的原因系被上诉人降低劳动合同条件所致,故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不应向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正确的。上诉人的该条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被上诉人应否向上诉人返还承包风险抵押金问题,本院认为,通过查阅原审卷宗并经当庭询问双方当事人,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向其收取了承包风险抵押金,并且被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因此原审法院对上诉人要求返还风险抵押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未收取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建

代理审判员刘虎

代理审判员陈禹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孙熠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