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阳光明媚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朱伟成,江苏徐州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沛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超,江苏徐州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市阳光明媚餐饮有限公司因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7)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徐州市阳光明媚餐饮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沛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公司7万元整,于协议签订当日给付。
二、双方纠纷(包括工程质量)至此了结。
三、上诉人徐州市阳光明媚餐饮有限公司如不按时给付,被上诉人沛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有权申请执行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3450元,由被上诉人沛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上诉人徐州市阳光明媚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
代理审判员廖伟巍
代理审判员刘虎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孙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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