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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3-07-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获民初字第426号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获民初字第X号

原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商银行获嘉县支行退休职工,住(略)。

被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获嘉县畜牧局职工,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由于被告发生婚外情,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女,抚育费由被告承担,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某和被告冯某某系自由恋爱,于1978年11月份登记结婚。婚初感情一直很好,从1996年开始,由于被告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彻底破裂。婚后,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冯某,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冯某,经征求冯某意见,冯某陈述在父母离婚后,愿随母亲生活。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存款、无债权、无债务。共同财产有:华南牌缝纫机一台、花牌洗衣机一台、空调二台、高低组合柜各一套、小立柜一个、席梦思床一张、木头床二张、沙发二套、茶几一个、高露花25寸彩电一台、牡丹21寸彩电一台、被褥十条、被套6条、新飞冰箱一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冯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承担抚育费200元至冯某十八周岁止。今年九月至十二月的抚育费800元于2003年12月25日前给付。从2004年开始,前半年抚育费1200元于当年的元月10日前给付,后半年的抚育费于当年的7月10日前给付。

三、共同财产:华南牌缝纫机一台、花牌洗衣机一台、空调二台、高低组合柜各一套、小立柜一个、席梦思床一张、木头床二张、沙发二套、茶几一个、高露花25寸彩电一台、牡丹21寸彩电一台、被褥十条、被套六条、新飞冰箱一台均归原告所有;其它财产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支费250元,合计300元,均由原告承担。

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秀艳

二OO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冯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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