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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商业银行申请财产保全案

时间:2003-01-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德民商初字第86-1号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德民商初字第86-X号

申请人:德阳市商业银行,住所地:德阳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德阳市技术市场交易有限公司(简称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X路二段X号。

法定代表人:冉某某,董事长。

案外人:德阳东电机电设备开发公司(简称设备开发公司)

案外人:德阳东电机电设备成套公司(简称成套公司)

案外人:德阳市科达有限公司(简称科达公司)

申请人德阳市商业银行诉德阳技术市场交易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诉讼中申请人德阳市商业银行申请财产保全,保全标的为11,508,419.02元,并提供担保。2002年10月25日、28日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德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分别对被申请人交易有限公司位于绵竹新市的两宗土地,共计210亩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认购的65.7万元股票予以冻结。

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设备开发公司、成套公司于2002年11月25日对被冻结的股票和查封的土地提出异议。设备开发公司称:“2002年3月5日,交易有限公司已同设备开发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以拥有的在德阳市商业银行的65.7万元股权抵偿设备开发公司的到期债务。且该股权转让协议已获德阳市商业银行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因此,请求法院解除65.7万元股权的冻结。成套公司称:“登记在交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两宗土地,有东电厂技协技术服务中心出资的81.2万元,后东电厂技协技术服务中心与成套公司合并债权债务转由成套公司承担,当时为享受科技优惠,协商土地使用权证以交易有限公司名义办理。而查封的土地实为交易有限公司与成套公司共有”。请求法院解除对两宗土地的查封。我院在审查异议中,科达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12日又向我院提出异议称:“法院冻结交易有限公司在商业银行的65.7万元股权中有20.75万元股份属于科达公司所有,该股份于2002年2月5日转让给交易有限公司,但至今未能过户其名下,科达公司也未收到资金,转让不成立,股份仍属科达公司。”要求法院对科达公司在德阳市商业银行的股权20.75万元股份予以解冻。

经审理,我院2002年10月28日冻结交易有限公司在德阳市商业银行的股权65.7万元中的25.75万元登记在交易有限公司名下,20.75万元登记在科达公司名下,19.2万元登记在德阳市科贸公司名下。三个股东之间的关系是:德阳市科贸公司是交易有限公司的分公司,科达公司与交易有限公司分别为两个不同的独立法人。2002年2月5日,交易有限公司与科达公司达成股份转让协议,科达公司将拥有德阳市商业银行的股份20.75万元正转让给交易有限公司。2002年3月5日,交易有限公司又将自己在德阳商业银行的25.75万元及所属分公司德阳市科贸公司的原始股金19.2万元和科达公司的原始股金20.75万元,共计65.7万元,转让给设备开发公司。双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2002年5月15日,德阳市商业银行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交易有限公司及所属公司与设备开发公司的股权转让议案。另被查封的交易有限公司位于绵竹市新市的两宗土地,共计210亩,土地登记使用权人是被申请人交易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科达公司转让给交易有限公司的20.75万元股份和交易有限公司转让给设备开发公司的65.7万元股权,虽经股东大会通过议案,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核批准,也未变更股东花名册。因此,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X号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第39条:“转让股权,应事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变更手续”国务院通过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7条即:“金融机构变更股东、转让股权或者调整股权结构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成银办发[2002]X号通知第2条:“加单个股东所持股份比例低于该银行股份总额的10%,其股东资格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审核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备案”等有关规定,该转让不能成立。对设备开发公司要求解除65.7万元股权的冻结请求不予支持。因科达公司与交易有限公司是两个互相独立的法人,科达公司与德阳市商业银行并无债权债务关系。科达公司要求收回股权,解除20.75万元股权冻结的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即:“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的规定,被查封的土地证登记使用权人是交易有限公司,因此,成套公司提出:“土地实为交易有限公司与成套公司共有”无据。成套公司要求解除土地查封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冻结的65.7万元股份中属德阳市科达有限公司在德阳市商业银行的20.75万元股权的冻结;

二、驳回德阳东电机电设备成套公司要求解除两宗土地,共计210亩的查封请求;

三、驳回德阳东电机电设备开发公司要求解除65.7万元股权的冻结请求。

审判长姚峻

审判员曾晓惠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武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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