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顶纯,浏阳市沙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现住浏阳市X乡X村东山组。

本院于2009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友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左凯、刘完玲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苏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魏某某虽为恋爱结婚,但相识时间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两个月,原、被告经常发生纠纷,被告经常外出打牌,对原告的父母未尽儿媳的义务。之后双方开始分居,分居期间被告在外地与陈某非法同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

被告魏某某辩称,原告苏某某所述不属实。被告并未与陈某同居,只是借陈某2700元用于治病。被告打牌都是用自己的钱。原告未尽丈夫的义务,被告生病时,原告未拿钱给被告治病,不疼惜被告,还打被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没有给付原告一万元精神抚慰金的义务。

现查明,原告苏某某与被告魏某某于2008年9月23日在洞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时原告未支付礼金,被告未带嫁妆。婚后双方也未添置财产,未生育小孩。结婚后两个月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之后双方开始分居至今。2009年7月20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苏某某与魏某某离婚;

二、由魏某某于2009年12月30日前给付苏某某3000元;

三、各自经手所欠债务归各自偿还;

四、其它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200元,共计收取300元,由苏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友庚

审判员左凯

审判员刘完玲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丹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