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于孟标,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企业法律顾问中心职员。
被告湖南方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生物医药园。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大来,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8月24日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湖南方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左凯独任审判,于2009年11月17日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某诉称,2007年8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至今未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及自借款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应支付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湖南方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原告遂起诉至本院。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湖南方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5日之前偿还陈某某借款800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方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左凯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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