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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杜秀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年28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无证、超载驾驶的晋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晋x)沿陕州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陕州大道与六峰路交叉口处时,与由西向北左转的被害人曹××驾驶的豫x号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曹××死亡,两轮摩托车乘车人施××受伤。事故发生后,孙某某弃车逃逸。经三门峡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孙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曹××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经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鉴定,曹××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施××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另查明,1、被告人孙某某于2009年9月13日到山西省万荣县公安局里望派出所主动投案。

2、本案被害人曹××的家属已通过诉讼途径于2009年12月2日获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津支公司赔偿款28万余元。另一被害人施××的民事赔偿也已另行起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自己于2008年11月28日驾驶的晋x号重型半挂车至三门峡市陕州大道与六峰路X路口处撞了一辆摩托车。当时自己往东行对方往西行,对方突然向北转弯时,与自己驾驶的晋x号重型半挂车相撞。摩托车上有两个人,相撞以后其不敢看两个人的状况,后自己因害怕被打就单独离开现场。亦供述了2005年自己在河南省卢氏县曾发生过交通事故,执照被吊销的情况。被害人施××的陈述,证实了2008年11月28日18时许其乘坐同事曹××驾驶的摩托车由张湾向到三门峡市区办事,还未行驶到市里就出事了的情况。证人钮××的证言,证实了案发时自己坐在晋x号货车副驾驶位置,山西省万荣县X乡X村孙某某驾驶的车辆,当时车上就二人当时货车拉了38吨土,行车证上标注准牵引总质量是33.8吨。孙某某驾驶晋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陕州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驶到陕州大道与六峰路交叉口处时,有一辆两轮摩托车在路口处由西向北左转行驶,当时孙某某好像正在观察路口北边是否有车通行,等发现那辆摩托车时已经晚了,就直接撞了上去的经过。伤者被救护车拉走后,去找孙某某,发现他不见了。证人冯××的证言,证实了其看到晋x号大货车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自己下车了解情况,孙某某害怕挨打坐在其车上,自己和副司机孙××去看现场,从现场返回来后孙某某就不见了的情况。三门峡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曹××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施学容在该事故中无责任。三门峡明珠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害人施××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和十级伤残。称重单及晋x号机动车的行驶证,证明该车发生事故时超载。山西省运城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的驾驶证案发时已被吊销。山西省万荣县里望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孙某某于2009年9月13日在其妻子陪同下到山西省万荣县公安局里望派出所主动投案,当日被羁押在山西省万荣县看守所。本案另有现场勘察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本院(2008)法民裁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令、本院(2008)湖民一初字第X号、本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本院执行单据、收条;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死亡及诊断证明以及被告人孙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孙某某案发后弃车离开现场,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导致其在较长时间内没有受到法律追究,应当认定其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鉴于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且被吊销驾照,仍驾驶超载机动车辆行驶,故对其应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对其可以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孙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9月13日起至2012年3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程少辉

人民陪审员连丽梅

人民陪审员张敏

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尤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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