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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滥伐林木、非法收购滥伐林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某,又名孔某善,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非法收购林木于2009年3月1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1月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3日,被告人孔某某在孟寨乡X村明知毕东领等人滥伐的林木予以收购,经鉴定非法收购的林木立木蓄积40.6700立方米。

2008年6月,被告人孔某某在 X阳自立中学以9000元购买一批杨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树伐掉,经鉴定所滥伐的林木立木蓄积为16.289立方米。

2009年3月9日,被告人孔某某在坝头乡X村无证采伐杨树12棵,被伐林木立木蓄积为5.0587立方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应数罪并罚,依法判处。

被告人孔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滥伐林木罪

2008年6月,被告人孔某某在 X阳自立中学以9000元购买一批杨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树伐掉,经鉴定所滥伐的林木立木蓄积为16.289立方米。

2009年3月9日,被告人孔某某在坝头乡X村无证采伐杨树12棵,被伐林木立木蓄积为5.0587立方米。

二、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

2008年9月3日,被告人孔某某在孟寨乡X村明知是毕东领等人滥伐的林木而予以收购,经鉴定非法收购的林木立木蓄积40.6700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孔某某供述在2008年6月初买 X阳自立中学杨树花9000块钱,没有采伐证将杨树伐掉,后卖给山东拉料的了。赚300来块钱;2009年3月9日,经别人介绍到坝头乡X村用1600块钱买12棵杨树,没有见到采伐证,采伐后卖给山东庄寨镇收料的,得1740块钱;2008年9月初,见到孟寨乡X村毕东领,他说有一批树想买,问要不要,当时毕东领说树都刨倒了,手续由他代办,出了事他顶着,一共付给毕东领6200块钱,后卖给山东拉料的,卖6100块钱,还赔200块钱;2、证人证言,证人毕XX证言证实,2008年9月4日左右,今年杨树发病多,有倒的,有死的,俺四家一合计就把树伐掉,卖给俺村西北角新兴集一个叫一把手姓孔某,卖2000块钱左右,伐这批树没有采伐证;证人毕X义、刘XX、袁XX证言证实将未办理采伐证的林木伐倒后卖掉的事实;证人李东X、孟XX、李X明、范XX、李X孩的证言证实 X阳自立中学卖树的事实;证人朱XX、朱X军、朱X良、朱X英、朱X堂证言证实坝头乡X村大堤北河口处挖河时将河边上的树卖掉的情况;3、书证:被告人孔某某户籍证明、辨认笔录、承包合同、协议书、兰考县林业局证明三份、收款条;4、鉴定结论:兰考县林业局立木蓄积鉴定结论书。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未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孔某某明知是他人滥伐的林木,仍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对该两项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孔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犯数罪,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8日起至2010年8月16日止;(2009年3月12日至4月3日拘留时间已折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栗志起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亓国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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