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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诉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武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岳克友,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被告黄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克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原来互不相识,200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然后被告就外出打工。2008年11月21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临近婚期,被告才匆忙赶回,双方没有见过几面,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共同语言,婚后不久,双方吵嘴打架不断。被告不务正业,在我怀孕期间,对我漠不关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1、离婚;2、结婚时原告带去的嫁妆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武某2008年夏季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电话和网上联系。经过多次联系后彼此对对方都极为满意,于是约定2008年10月回老家商城见面,通过见面后的实际接触,双方都满意,双方的父母也很赞同,于是就按农村习俗确定了婚约关系。在经过相互认真的了解之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我对原告百般疼爱,我父母也视原告为掌上明珠,原告对我及我父母也很好。原告外出去打工期间还是我将其送上车,双方婚后从未有过争吵。原告在嘉兴期间提出让我找四万块钱作为做生意的本钱,我因结婚欠了不少外债而没找到钱,但我还是尽最大努力找我打工的老板预支了2000元寄给原告,原告有些不高兴,但并没有因此而影响二人之间的感情。2009年8月18我接原告回商城后,全家还在一起高高兴兴的吃放,2009年8月20日就提出离婚,我无法理解和接受。原告提出离婚,绝非原告本人真实意愿,而是受他人唆使所致,只要原告能排除外界干扰,我们完全能和以前一样同心协力,生活一定会幸福快乐。综上所述,原告与答辩人夫妻感情尚好,原告提出离婚是一时冲动,是受他人唆使的非理性之举,请法庭判决不准我们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武某与被告黄某乙于200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2月21日在商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其它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足以证实:

1、原告提交的起诉状;

2、被告提交的答辩状;

3、庭审笔录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双方在发生矛盾和纷争时应相互包容、互谅互让,以构建幸福美满的家庭和和谐的社会。原、被告婚前虽接触时间较短,缺乏了解,但婚后在一块生活,双方未发生大的矛盾,诉讼中,原告未向法庭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被告也认为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不同意和原告离婚,故本院无法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武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黄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青松

审判员柳学生

代理审判员熊伟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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