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湖南省东富集团醴陵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创前,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株洲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西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平,湖南西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
第三人:汤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俊峰,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湖南省东富集团醴陵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株洲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9日作出的(2007)株天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湖南省东富集团醴陵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六)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院长何剑
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李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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