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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甘某某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甘某某(绰号西瓜),男,31岁。2007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7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1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行政拘留,同年11月21日转刑事拘留,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乙,女,25岁。因本案于2009年11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行政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肖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孔飞,被告人甘某某、肖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2月25日6时许,被告人甘某某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路上的小熊网络会所VIP2区,将该网吧内的一台电脑主机盗走,后向被告人肖某乙销赃。肖某乙在明知该电脑主机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5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后以680元的价格卖出。经鉴定,被盗主机价值1638元。

2.2009年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甘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X村新新网吧,将该网吧内的一台冠捷牌19寸液晶显示器盗走,后向被告人肖某乙销赃。肖某乙在明知该液晶显示器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35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后以500元的价格卖出。经鉴定,被盗液晶显示器价值820元。

3.2009年7月7日6时许,被告人甘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X路交叉口处的飞宇网吧内,将该网吧两台电脑主机内的x+型CPU、金士顿牌2G内存条盗走,后向被告人肖某乙销赃。肖某乙在明知该CPU及电脑内存条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400元的价格对上述物品予以收购,后以500元的价格卖出。经鉴定,被盗CPU价值576元,被盗内存条价值504元。

4.2009年10月下旬一天,被告人甘某某与赵长洋(另案处理)经过共同商议预谋,赵长洋将甘某某带至商丘市并向其提供盗窃时使用的螺丝刀,后甘某某在商丘市X路上的飞翔网吧,将该网吧四台电脑主机箱内的x+型CPU、金士顿牌2G内存条盗走,事后其向赵长洋销赃。经鉴定,被盗CPU价值1294元,电脑内存条价值1134元。

5.2009年10月中旬一天,被告人甘某某在登封市大宇网吧内,将该网吧内三台电脑主机箱内的x+型CPU盗走,因该网吧X号卡座内的另一台电脑主机箱上有锁,甘某某将该主机盖撬开后未能将机箱内的CPU盗走。后甘某某向赵长洋(另案处理)销赃。赵长洋在明知该三部CPU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6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核实,四部电脑CPU为同一时间、统一价格配置,经估价,四部电脑CPU总价值1294元,每部均价323.5元。

被告人甘某某在被抓获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第4、5起犯罪事实。

综上,被告人甘某某作案5起,盗窃物品数额7260元;被告人肖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3538元。

2010年1月15日,被告人肖某乙主动退赔损失353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甘某某、肖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新新网吧工作人员吴××、飞宇网吧工作人员张×、小熊网吧工作人员李×、飞翔网吧工作人员刘×、大宇网吧工作人员张×证言,同案犯赵长洋供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肖某乙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肖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甘某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刑罚,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甘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行,属坦白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肖某乙犯罪情节较轻,且积极退赃,系偶犯、初犯,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8日起至2012年5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肖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二、赃物或者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三千七百二十二元元依法追缴后分别发还商丘市飞翔网吧、登封市大宇网吧(其中商丘市飞翔网吧人民币二千四百二十八元、登封市大宇网吧一千二百九十四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许二虎

代理审判员王华

人民陪审员盛永武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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