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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曾某某、牟某某开设赌场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某,男,31岁。因本案于2009年12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牟某某,女,35岁。因本案于2009年12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曾某某、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至2009年12月,被告人曾某某、牟某某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易博”赌博网站。该网站设有“斗地主”、“炸金花”等赌博游戏项目供网络玩家进行网络赌博。被告人曾某某、牟某某从中非法营利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电子物证检查报告、作案工具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交易账单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牟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且主动缴纳罚金及退出违法所得及,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10年2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10年2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许二虎

二O一O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朱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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