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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信鸽协会与孟某某、徐某某名称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汉中市信鸽协会。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系该协会会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男,生于1965年11月29日,汉族,陕西渭南市人,系汉中市汉台区体育局副局长。住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男,生于1957年3月15日,汉族,汉中市人,汉中市制鞋厂下岗职工。住址:××××××。

上诉人汉中市信鸽协会与被上诉人孟某某、徐某某因名称权纠纷一案,汉中市信鸽协会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08)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中,汉中市信鸽协会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汉中市信鸽协会申请撤回上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汉中市信鸽协会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汉中市信鸽协会负担;其余200元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由汉中市信鸽协会持据领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叶俊义

审判员赵明新

审判员陈朝晖

二O一O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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