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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与被告肖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女。

被告肖XX,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刘X与被告肖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X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刘X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恋爱,于2009年3月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刘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喜欢打牌,没有家庭责任感,为了抚育小孩,原告只得外出打工,现分居已达两年,夫妻关系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允许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

被告肖XX辩称,原告诉称是不属实的,双方闹矛盾责任并不完全在被告,现原告提出离婚,只要能妥善安排好女儿刘某的生活,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X与被告肖XX于2009年3月3日登记结婚,同年5月29日生女儿刘某。原、被告结婚以后,一直居住在原告刘X娘家。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吵架,2010年春双方吵架以后,原告便外出打工至今。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X与被告肖XX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女孩刘某(现年2岁),由原告刘X抚养至5周岁以后,由被告肖XX抚育至成年,各自抚育期间的抚育费各自负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鲁爱龙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曹承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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