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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诉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女,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左某,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某诉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助理审判员胡端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7月11日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年底在广东东莞务工时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00年6月12日在(略)登记结婚,同年10月10日生育女孩左某。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好,2002年7月被告左某因犯抢劫罪被捕,现服刑于常德市德山监狱。2011年6月,原告以被告长期服刑,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任何共同财产,亦无任何共同债务;原、被告均无婚前个人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某与被告左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左某由被告左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由原告谢某负担左某的生活费和学费,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原告谢某对小孩有探视权;

三、在被告左某服刑期间,小孩左某由被告父母代为抚养;

四、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清偿;

五、其它方面,双方均无异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谢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胡端梅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王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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