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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诉被告蒋某相邻损害防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谢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株洲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告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株洲人,株洲市清水塘学校教师,住(略)。

原告谢某诉被告蒋某相邻损害防免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31日经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陈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谢某诉称:本人自2005年10月入住新房(响石花园X栋X号)就受到六楼卫生间漏水侵害,顶棚滴水,墙壁流水,当即就找六楼房主蒋某要求处理,但蒋某再推诿。直到2010年12月5日,蒋某勉强对其卫生间防水进行处理,但仍没有解决问题。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住房的侵权,对原告的进行恢复原状和赔偿。

被告蒋某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在庭前调解时同意与原告协商。

经本院查明:原、被告双方均居住在石峰区响石花园X栋,被告住原告楼上。2005年起,原告谢某因卫生间顶棚漏水,多次找被告蒋某要求处理。2010年12月5日,被告蒋某找人对其卫生间进行了防水处理,但楼下原告处仍有漏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蒋某对因自家,即石峰区响石花园X栋X号卫生间防水问题导致原告谢某家卫生间漏水,由此给原告家庭生活造成的不便表示歉意,同意对原告家财产损害、损失赔偿800元,于2011年5月3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二、被告蒋某同意于2011年7月20日前对自家卫生间防水进行重做,重做方案以响石花园物业公司胡湘泉师傅同意的方案为准,重做过程邀请胡湘泉师傅进行监督,重做质量以不再致原告家卫生间屋顶、墙壁漏水为准,由物业公司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于2011年底进行验收;

三、被告蒋某于2011年5月3日前交押金3000元交响石花园物业公司保管,如本协议第二条所述方案、进度及质量无故未达到要求,则由物业公司负责酌情扣减押金交原告,如至2011年底本协议第二条所述方案、进度及质量达到要求,由物业公司退还原告所交押金,原、被告双方对之前的过节既往不咎。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被告蒋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本协议自双方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志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常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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