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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某诉被告贺某、某某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男,汉族,19XX年7月24日生,湖南省衡东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凌某,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贺某,男,汉族,19XX年12月16日生,(略)人,农民,住(略)。

被告某某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代理人卢某,男,19XX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某某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员,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禹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某,男,汉族,19XX年10月14日生,湖南省株洲市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职员,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谭某诉被告贺某、某某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04月07日受理后。原告谭某于2010年04月09日申请追加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为被告,本院依法追加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为被告。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新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于2011年04月2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227元;由原告谭某承担。

审判员张新华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贺某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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