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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毛巾有限责任公司与H.J.M.国际商船公司、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5-08-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沪海法商初字第2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枞阳县毛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劲松,安徽元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H.J.M.国际商船公司(H.J.M.(略),Inc.),住所地153-(略).(略),(略),联系地址上海市X路X号X室。

被告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略).S.K.(略).),住所地1-1,(略)-(略),(略)-ku,(略)-8688,(略),联系地址上海市X路X号百腾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佐某博之,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派清,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文钟,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枞阳县毛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H.J.M.国际商船公司、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为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枞阳县毛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05.4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002。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辛海

代理审判员汪洋

代理审判员钱旭

二00五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金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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