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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刑讯逼供罪一案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内黄某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内黄某人。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8年6月1日被内黄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19日经内黄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0日被内黄某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内黄某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张俊杰,内黄某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烟台市人,中专文化,中共党员。2008年9月9日因涉嫌犯刑讯逼供罪被内黄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于2008年9月23日经内黄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当日被内黄某公安局依法逮捕,2008年9月27日被内黄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8年11月19日被内黄某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内黄某人民法院审理内黄某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刑讯逼供罪一案,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2008)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刑讯逼供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免予刑事处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经济损失款人民币四千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轻,赔偿少”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内黄某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陈某某犯刑讯逼供罪一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黄某人民法院(2008)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黄某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青松

审判员李振安

代理审判员王超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和晓璞(兼)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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