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菅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其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由于被告菅某某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16日在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1983年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1986年农历9月13日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结婚证(现已丢失)。X年X月X日生长子菅某s%,X年X月X日生次子菅某s%。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较大,致使婚后不能和谐相处。2005年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杳无音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被告菅某某未作答辩。
原告刘某某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常驻人口登记卡四张;2、证人菅某s%、菅某s%、菅某s%出庭证言。
庭审中,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当庭予以确认。原告对证据2三证人证言没提异议,认为三证人系原、被告的直系亲属,能够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被告外出打工,杳无音信,原、被告分居生活达5年之久,两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本院认为三证人证言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确认为有效证据,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根据本案有效证据及原告的陈述,可以确认一下案件事实:1983年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1986年农历9月13日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结婚证(现已丢失)。X年X月X日生长子菅某东,X年X月X日生次子菅某念。原、被告二人婚后感情不和,2005年被告菅某某外出打工,至今杳无音信,致使夫妻二人分居生活达5年之久。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夫妻感情不和。被告长期外出打工,不与家里联系,夫妻分居生活达5年之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菅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昕
代理审判员贾成宇
代理审判员赵先俊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曹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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