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岳某某出售、购买、运输假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

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某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岳某某在息县X村将曾经购买的5000元假币以600元的价格出售给息县X乡X村民冯某某。2009年7月26日,被告人岳某某在其家中将其曾经购买的x元假币以3600元的价格出售给冯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假币(照片),书证息县人民法院(2007)息刑初字第X号判决书、公安机关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有关强制措施文书、抓获经过,证人冯某某、张某某、黄某乙的证言及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出售给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假币罪。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岳某某犯出售假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岳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且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岳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岳某某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撤销其缓刑决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8日起至2011年12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波

审判员涂善喜

审判员陈立生

二O一O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詹敏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