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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桂武高速公路第1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X区青山小区X栋。(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住(略),系湖南省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该公司项目部副经理。(特别授权)

第三人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桂武高速公路第1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房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该项目部经理。

原告陈某与被告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桂武高速公路第1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黄君其独任审判并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雷某某,被告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第三人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桂武高速公路第1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负责人房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5日原告与被告合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桂武高速公路第1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签订了路基劳务承包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09年7月7日向被告交纳了x元的履约保证金,并定了(略).18元总价款的工程量。2011年4月12日原告工程队退场撤出工地。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退回履约保证金未果。2011年9月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x元履约保证金。

另查明,原告陈某由其员工李某某经手于2010年6月22日向被告借款x元,此款未包含在被告已付给原告的工程款之内。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9月26日退还原告陈某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x元。

二、2010年6月22日李某某经手向被告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桂武高速公路第1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借款x元,抵作被告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退还原告陈某的合同履约保证金。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00元,共计6000元,原告陈某自愿承担4000元,被告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2000元。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君其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邝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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