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某非法行医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本市X路X号院X号,系死者吕XX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系死者吕XX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闫安乐,河南闫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略),本市新华区X村开个体诊所(赵某诊所)。2009年5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被取保候审,2009年7月2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0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因附带民事诉讼延期审理二个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文彦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吕XX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安乐、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和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李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25日下午3时许,本市新华区X村民王XX、吕XX夫妇之子吕XX发烧,夫妇二人带其到赵某某(无行医资格证)开的赵某诊所就医。赵某吕检查后,为其开了四包头孢氨苄。回家后王XX、吕XX喂服吕XX一包后,其口鼻流黄某、呕吐,遂送市中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河南省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吕XX死因进行鉴定:“吕XX符合在神经系统感染发热的基础上服用药物发生过敏性休克而死亡的征象”。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赵某某常住人口信息、被害人吕XX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申请书、诉状、死亡通知书、提取单、新华区卫生局证明、鉴定结论书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诉称,2009年5月25日下午3点多,吕XX发烧,由其母亲王XX抱到被告人赵某某诊所就诊,王XX根据赵某某的医嘱对吕XX服用了头孢氨苄颗粒和好娃娃,吕X瓿┩笠缓嵋突痪屡欤伦淄l,二原告将儿子送往平顶山中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吕XX符合在神经系统感染发热的基础上服用药物过敏性休克而死亡的征象,吕XX的死亡与被告人的非法行医行为之间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人无执业医师资格和医疗机构许可证非法私设诊所,大量敛财,严重扰乱国家医疗管理秩序及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的行为给二原告造成物质上和精神上的伤害,我们要求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x元、医疗费1500元、丧葬费x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赔偿金x元,共计x元。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辩称,1、起诉书查明内容与事实不符,无证据证明吕XX服用了头孢氨苄颗粒药物,因为河科大司鉴中心[2009]病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腹盆腔解剖证明吕XX胃内空虚,粘膜未见异常。从本案材料看,王XX讲述给吕XX喂服了一包头孢氨苄颗粒,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如果从吕XX体内检验出有头孢氨苄颗粒,被告人应承担责任;2、[2009]病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有效证据使用。该鉴定意见模糊不清,因果关系不明确,没有说明吕XX是服用哪一种药物发生过敏性休克死亡,只说明吕XX符合在神经系统感染发热的基础上服用药物发生过敏性休克死亡的征象。据王XX讲,吕XX患病期间曾服用瑞芝清、好娃娃等药物,吕XX是服用哪一种药物发生过敏性休克死亡并未说明,我们申请重新鉴定;3、吕XX死亡系多种原因造成,王XX、吕XX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吕XX服用过瑞芝清、好娃娃药物,属超大剂量服用,出现恶心、呕吐现象,符合服用瑞芝清、好娃娃药物的不良反应。吕XX没有及时住院治疗,错过了正常的治疗和抢救时机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其监护人有不可推卸的过错;4、平顶山市中医院死亡通知书上没有加盖公章,字样有更改和伪造,并且死亡原因是窒息、脑出血,该死亡原因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意见不一致,请依法裁处;5、被告人赵某某系鲁山卫校毕业,任鲁山县卫生协会会员,1987年3月30日鲁山县人民政府就颁发了开业执照,具备乡村医生开业行医的条件,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认罪服法,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5日下午3时许,本市新华区X村民王XX、吕XX夫妇之子吕XX发烧,夫妇二人带其到赵某某(无行医资格证)开的赵某诊所就医。赵某吕检查后,为其开了四包头孢氨苄。回家后王XX、吕XX喂服吕XX一包后,吕XX口鼻流黄某、呕吐,遂送市中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河南省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吕XX死因进行鉴定:“吕XX符合在神经系统感染发热的基础上服用药物发生过敏性休克而死亡的征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009年5月23日,我记不清具体时间一个女的到我的诊所咨询说:“孩子发烧,吃了一包多瑞之清,还有点烧”。我说:“你已经给他吃过药了,回去再观察观察”,她就走了。5月25日下午3点左右,那个女的和她丈夫一起又抱着孩子去了,说孩子发烧,我摸摸头有点发烧,肚子有点涨,我说吃点退烧药、消炎药。她说家有好娃娃(抗病毒药),我又给她拿四袋头孢氨苄颗粒,让她每次吃一袋,这四袋药1.5元,她给钱后就走了。过了一个小时左右,那个女的到诊所找我说:“孩子吃了你的药吐了,现正在医院抢救,嘴里、鼻子里往外流黄某”。我说:“那药也不会那么快发挥作用”。她认为是孩子吃药出问题了,我认为不是,她就打110报警了。我没有行医资格,我是以前鲁山卫校毕业,有乡村医生证。我也没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陈述:我原先在鲁山有乡村医生证,鲁山县卫生局发的个体医生行医证,89年颁发的还有没有效力我不清楚。我取保候审后,手机丢了,去了我二妮家住,还去了小闫家住,我犯罪的情况他们都不知道。口服药不像针剂,要求皮试,所以我对此事没有责任,但非法行医我承认。

2、证人王XX陈述:2009年5月23日下午17时-18时许,我儿子吕XX发烧38度多,去光明路北头圣光大药房买了一盒“瑞之清”让他喝了半袋,喝后退烧了。X号上午,8-9时又发烧了,我又让儿子喝了一袋多“瑞之清”,喝后儿子有点出汗,我们又把儿子抱到西边叫“强”的诊所,“强”说:“你让儿子吃的太多了,啥药都别吃了,回家多喝点糖水”。我不放心又抱到“赵某诊所”,大夫说“你喂药就是太多了,回去观察观察”。25日中午,我又把孩子抱到“强”的诊所,“强”说不敢让孩子吃药了,下午不中输点水。下午又去到“赵某诊所”,想着赵某是老大夫,赵某摸了摸孩子的头说:“孩子有点发烧,先把烧退掉,肚子有点胀”。我说:“西边大夫说不敢吃药了。”赵某夫说:“没事,昨天到现在这么长时间了,药劲已过去了”。然后给拿了四袋头孢氨苄颗粒,说再开点“好娃娃”。我说家里有,赵某:“头孢氨苄颗粒每天三次,一次一袋,好娃娃一天三次,一次半袋,四袋氨苄颗粒1.5元”。我回家后先喂孩子半袋好娃娃,又喂喝了一袋头孢氨苄颗粒。喂完不大一会,孩子呕吐,然后嘴里、鼻子里往外冒黄某。我赶快打120,没等120到,我与丈夫打的去市中医院,到中医院开始抢救,抢救无效死亡。25日下午孩子抢救时,我打110报警。

王XX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证言:当时在赵某某那开药时,我当时不放心又问了五六遍,他都很肯定地说没事,吃点药就好了。后来我说家里有好娃娃,然后他就给拿了四包小儿正常用药。赵某:“小儿正常用药每天三次,一次一袋,好娃娃一天三次,一次半袋”。我回家后先喂孩子半袋好娃娃,又喂喝了一袋小儿正常用药。喂完不大一会,孩子呕吐,然后嘴里、鼻子里往外冒沫。嘴唇泛白。我赶快打120,没等120到,我与丈夫打的去市中医院,到中医院开始抢救,孩子在中医院抢救时,我回去找赵某某说了我孩子的情况,赵某某说是血压下降的表现,他没有责任,我说那我打110报警,他说打你就打,我就打了110报警,之后我急忙返回中医院知道我孩子抢救无效死亡,中医院说检查时就没心跳了,在抢救的过程中发现肺都出血了。110干警后来赶到中医院说:“赵某某已经承认卖给你头孢氨苄,这是药盒,你保存着,你要走法律程序,110给你作证。”这时我才知道小儿正常用药是头孢氨苄颗粒。案发后赵某某及其家人没有对我家进行赔偿,后来他们放话说让我就去告吧,平顶山是告不赢了,说他女儿、女婿是黑社会的。我希望他能合理赔偿我们家的经济损失,如果赔偿合理,希望法院考虑他年事已高,从轻处罚。若不合理,我们一分不要,希望法院对他从重处罚。

3、证人张X证言:我丈夫的赵某某这次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事,我是一星期之前知道的,最后一次见到赵某某是三个月前,他在新苑小区住不是我安排的,是他自己去的。

4、证人史XX证言:我最后一次见我老公公是在出事后大约5月底左右,出事以后5月份就搬走了,搬到锦绣花园X号楼X单元六楼西户,我婆子两天后搬过去,我老公公不知道去哪了。我在锦绣花园住了两天就带孩子回老家了,我老公赵XX也出去了,去哪了我不知道,我7月初从鲁山老家回锦绣花园,我婆子是7月22日也过来和我一起住。

5、证人张XX证言:我知道我岳父在王庄开了一个赵某诊所,大概五月份的一天我回家后听见我岳父给一个小孩看病时出事了,随后被公安局抓起来了,我岳父被取保后的当天晚上,在我家住了一晚上,第二天就走了,后来我一直没见过他。

6、证人赵XX证言:申请重新鉴定是我父亲提起的,找鉴定单位应当由办案单位和我们家属一起找,我们在找鉴定单位但一直没有找到,我们都是托朋友找的,具体找了那些鉴定单位我也不清楚,我认为办案单位有权调查犯罪的证据,也有权调查我父亲无罪的证据。

7、被告人赵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复印件: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毕业,家住(略),在新华区X村开个体诊所(赵某诊所),无前科。

8、吕XX常住人口信息:吕XX,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

9、抓获经过:2009年5月26日,我新华治安大队受理被告人赵某某非法行医一案,由于等待司法鉴定结果,当时赵某某正在取保候审,2009年7月3日司法鉴定结论下来后,两次传唤被告人均未到案,我队于2009年7月29日16时许,在湛河区西苑小区将赵某某抓获。

10、申请书、诉状。

11、死亡通知书:吕x年5月25日19时50分在中医院儿科,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1、窒息;2、肺出血;3、多脏器功能衰竭。

12、提取单:(1)平顶山市中医院死亡通知书一份;(2)头孢氨苄颗粒药三小袋;(3)空的已用过的头孢氨苄颗粒袋一个。

13、新华区卫生局证明:赵某某无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擅自开展非法诊疗活动。

14、河科大司鉴中心[2009]病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系统尸体解剖检验和病理组织学检查见吕XX有脑水肿,脑干血管淋巴细胞袖套样浸润,灶性胶质细胞增生和脑组织疏松,脑淤血、水肿间质及支气管周围炎细胞增生,可见酸性粒细胞,心机肿胀、变性,肝,脾肾、肾上腺、胸腺血管淤血等改变。吕XX符合在神经系统感染发热的基础上服用药物发生过敏性休克而死亡的征象。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进行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行医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巨大精神刺激和经济损失,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赔偿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过高请求于法无据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辩称,本案证据不足,河科大司鉴中心[2009]病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因果关系不明确,模糊不清,要求重新鉴定及吕XX大剂量服用瑞芝清、好娃娃药物,出现恶心、呕吐现象,符合瑞芝清、好娃娃药物不良反应的理由与本院查明事实及相关证据证实的内容不符,且没有递交有效证据证明该鉴定存在违法之处,故上述理由和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另辩称,被告人赵某某具备乡村医生开业行医的条件,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

二、被告人赵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吕XX丧葬费x元、交通费1000元、医疗费400元、电费826.2元,共计x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毅

审判员张继红

审判员姬富有

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陈亚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行医 非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