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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983年因犯流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1991年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2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03年4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0年1月17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刑诉[200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3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海涛、吴海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王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03年4月14日以(2003)商刑初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审理。2010年1月22日,本院以(2003)商刑初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2010年2月23日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长银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海涛、吴海强的委托代理人洪继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11月15日19时,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x两轮摩托车从城关镇到鲇鱼山乡X村,行至鲇鱼山乡X街时,将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鲇鱼山乡X村民杨XX撞伤,杨XX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王某某受重伤。经商城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杨XX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惩处。并当庭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x两轮摩托车从城关镇到鲇鱼山乡X村,行至鲇鱼山乡X街时,将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鲇鱼山乡X村民杨XX(女,40岁)撞伤。杨X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商城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杨XX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庭审后,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予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那天晚上吃罢晚饭,我骑豫x两轮摩托车带着我媳妇从我家到我媳妇娘家去。当时天阴,下着小雨,我开着车灯。行至欧楼路段时,我发现异向一二十米远来一辆集装箱货车。这集装箱货车后面来一辆货车超这集装箱车,这货车在超集装箱货车时,我前面一个骑自行车的倒在路北边。我看见时,她倒地离我摩托车有四五米,我就向路中间避让,没有避掉,我摩托车撞向自行车上面,撞上后我就摔倒了,后面啥事我不知道了。

2、证人岳XX证明:晚上6点半左右,我丈夫王某某骑摩托车带我从城关出发。行至欧楼油库,我看见对面下坡有两辆车,后面的车超前面的车,我们就往右边让,这时我发现离我们车三四米有一个骑自行车的妇女,那女的不知怎么搞的从车子上下来了,我们的车就到自行车面前,挂着自行车,我们车也摔倒了,挂有五六米。

3、证人陈XX证明:我骑摩托车刚上公路,发现一辆摩托车,一个男的带一个女的,由东向西在路北侧行驶,速度比较快。我的摩托车离那张摩托车有五六十米距离。我看见异向来有一大货车,灯光比较强。我听到摩托车摔倒的声音,我听到声音时,大货车从我身边过去。我看见那辆摩托车摔倒在地,自行车摔倒在路北白线北侧,骑摩托车的那人还压在摩托车下。

4、证人熊X证明:出事在我家门口西边一点,我家是开诊所的。我听见车撞的“咔嚓”声音才知道出事了。我出来时,路上已围了不少人。

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王某某肇事两轮摩托车豫x情况。尸体检验报告书证明被害人死亡原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杨XX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鲇鱼山派出所证明证实报案情况。三份户籍证明证实杨XX、吴海涛、吴海强出生时间及身份。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了现场有关情况。

7、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及收条证明调解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力,采取措施不当,未能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予谅解,可以对被告人适应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树

审判员卢颖

人民陪审员张福江

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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