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机床铸造五厂与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6-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02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机床铸造五厂,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鹏峰,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史忠伟,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机床铸造五厂因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4)黄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机床铸造五厂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计人民币18,545.69元,减半收取9,272.8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汤征宇

代理审判员赵诚

代理审判员庄龙平

二○○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汪某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