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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新兴物流有限公司上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新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路X村北。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明洁,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西屋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虞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霍亚飞,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洪武,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新兴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物流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西屋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屋电气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3月13日西屋电气公司作为供方与需方南阳市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气设备订货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西屋电气公司向新兴物流公司提供配电箱两台,总价款x元,西屋电气公司采用汽车运输的方式,交货地点南阳;交货日期2009年3月31日。合同签定后,西屋电气公司将上述两台配电柜委托新兴物流公司运送至南阳。2009年4月3日,新兴物流公司承载涉案货物的汽车行至叶县境内发生火灾,西屋电气公司托运的货物被烧毁,因西屋电气公司索赔未果,引起争诉。

另查明,新兴物流公司于2009年4月3日向西屋电气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我公司南阳专线的运输车辆,因事故于2009年4月3日在叶县发生火灾(凌晨二时左右)。其中载有河南西屋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配电柜两台。注:此证明仅做火灾事故证明,不做其他用途”。

原审法院认为:西屋电气公司、新兴物流公司虽然没有订立书面货物运输合同,但新兴物流公司2009年4月3日向西屋电气公司出具证明,证明内容表明新兴物流公司实际上承运了西屋电气公司涉案的两台配电柜,故西屋电气公司、新兴物流公司之间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新兴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应该将承运货物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但由于火灾原因,致使西屋电气公司委托的货物毁损。诉讼中,新兴物流公司未提供其可以免责的相关证据,因此新兴物流公司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西屋电气公司要求新兴物流公司赔偿货物损失x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西屋电气公司要求新兴物流公司支付利息509元,理由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新兴物流公司辩称与西屋电气公司之间未发生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与其在2009年4月3日给西屋电气公司出具证明载明的内容相悖,故原审法院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新兴物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西屋电气公司货物损失人民币x元;二、驳回西屋电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8元,由新兴物流公司承担。

新兴物流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仅以新兴物流公司2009年4月3日出具的证明就认定双方成立了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关系,与事实不符。新兴物流公司与西屋电气公司之间没有成立运输合同关系。2、新兴物流公司出具的证明,非常明确地注明了只做“火灾事故证明,不做其它用途”。西屋电气公司以此证明起诉新兴物流公司既失信又毁约。3、西屋电气公司的电器设备怎么装到发生火灾事故的汽车上,西屋电气公司和汽车司机双方很清楚,与新兴物流公司无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西屋电气公司答辩称:1、新兴物流公司承运西屋电气公司的电器设备事实清楚,有2009年4月3日的证明为证。2、新兴物流公司承运过程中发生火灾,导致西屋电气公司的电气设备损毁,新兴物流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2009年4月3日新兴物流公司向西屋电气公司出具证明,证明在新兴物流公司运输车辆中承运了西屋电气公司涉案的两台配电箱,依据该证明应认定新兴物流公司与西屋电气公司之间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成立。新兴物流公司出具的证明,虽注明“仅做火灾事故证明,不做其它用途”,但该注明只是其单方意思表示,西屋电气公司并不认可,新兴物流公司不得以该“注明”,而否认双方运输合同关系的成立。关于汽车司机在2009年4月3日的证明中的“注明”,因该司机的身份无法确认,故对该“注明”本院不予采信。新兴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将承运货物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但由于火灾原因,致使西屋电气公司委托的货物毁损,新兴物流公司应当赔偿西屋电气公司货物损失x元。新兴物流公司上诉称该电器设备怎么装到发生火灾事故的汽车上的,与新兴物流公司无关,根据汽车司机的“注明”,应由汽车司机承担责任的理由,因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688元,由新兴物流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红

审判员张鹏

审判员孙燕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焦耀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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