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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诉被告济源市天坛山饮品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吉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丈夫。

被告济源市天坛山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建设,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济源市天坛山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坛山饮品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送达被告。2009年9月2日、9月3日,依法由审判员韩亚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吉某某、被告天坛山饮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建设到庭参加诉讼。2010年1月14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吉某某、被告天坛山饮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建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某某诉称:2008年5月23日,其在自己经营的国营卤肉店消费被告生产的玻璃瓶冰爆橙饮料时,玻璃瓶爆炸,致其左眼受伤,左眼球破裂伤,角膜穿通。被送往济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7200元,被告仅支付2000元。经鉴定,其伤残程度为七级。其子吉某超1997年出生,尚未成年。其认为产品质量责任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使用的玻璃瓶是违反国家规定重复使用的回收瓶,且使用时间已超过两年,该饮料瓶爆炸的事实已说明它是不合格产品,故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现要求被告支付其医疗费5200元(扣除被告已付的2000元)、残疾赔偿金x元,误工费2537元,护理费1750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营养费5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共计x.8元。

被告天坛山饮品公司辩称,原告不是消费者,而是经营者。原告的眼睛受伤并非其产品所致,其产品是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证人杨XX的当庭证言,证人称2008年5月X号左右的一天,其在原告的店里吃卤肉夹馍时,看到原告转身蹲下去拿冰爆橙,刚拿到手里就爆炸了。其看到爆炸的是瓶子的下半部分。其看到她站起来捂着眼,过一会其就离开了。2、证人雷XX的当庭证言,证人称2008年4月下旬左右其去原告的卤肉店吃馍,进去时看见有一人刚夹完馍,原告去拿冰爆橙饮料,刚一抽饮料瓶,就爆炸了,声音很大。爆炸的部位是瓶子的下半部分。3、录音资料两份,系事发后原告丈夫的兄弟和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以及被告的工作人员宋平的通话录音,证明原告确系被告的饮料瓶爆炸致伤,被告曾派人到现场看过。4、事发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时确实是被告生产的冰爆橙饮料瓶爆炸。5、济源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住院证明、出院证、诊断证明、住院收费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在济源市人民医院支出医疗费7170.43元。6、户主为原告的居民户口薄一份,证明原告儿子吉某超系X年X月X日出生,原告及其女儿均系城镇户口。7、河南省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及门诊收费票据各一份,证明原告的伤情及支出检查治疗费314元。8、车票10张,系原告及护理人员到河南省人民医院为原告检查、鉴定的往返费用,证明原告为此支出交通费360元。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证人所述有矛盾之处,证人称原告用左手拿瓶子不符合常理,另外证人称爆炸的是冰爆橙,但从现场碎片无法看出是冰爆橙。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对证据4、5、6、7、8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济源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作出的一份检验报告,载明:产品名称冰爆橙碳酸饮料;检验项目铅、总砷、铜、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着色剂、致病菌、霉菌、酵母;检验结论符合标准要求。证明其生产的冰爆橙饮料是合格产品,因国家对瓶子并无规定,故未检验瓶子。2、2008年6月6日,原告丈夫吉某某出具的收条一份,证明其给付原告2000元,但其并未承诺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照片4张,系事发后其在现场拍摄,证明当时是原告自己失手将瓶子摔到地上,而不是瓶子自爆。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检验报告作出的时间是2008年8月13日,其购买被告的冰爆橙的时间是当年的5月23日,不能证明其所购买的是合格产品。另外被告的冰爆橙所使用的瓶子已超过两年的使用期限。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其是按被告律师的要求出具的收条。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依法收集的证据有:1、2009年7月7日,本院工作人员对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所做的笔录一份,该笔录中张某某称原告确实经销其厂里生产的玻璃瓶装冰爆橙饮料,事发现场爆炸的饮料是其厂里生产的,但爆炸原因不清楚,其怀疑是外力作用,并非自爆。2、河南豫天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及发票三份,证明原告的伤情被评定为七级伤残,支出鉴定费用800元。

被告对证据1无异议。原告对证据1中被告称玻璃瓶系自爆有异议,对证据2无异议。被告对证据2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对鉴定费用无异议。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法收集的证据1,对被告陈述的事实经过予以采信,但其对事故成因的分析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原告无异议,被告虽有异议,但未申请鉴定,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卢某某系在济源市X街经营国营卤肉店的个体工商户,为城镇户口。被告曾向原告供应玻璃瓶装冰爆橙饮料。2008年5月23日,原告在店内拿取玻璃瓶装冰爆橙饮料时,玻璃瓶爆炸,致原告受伤。当日原告被送往济源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左),外伤性虹膜根部离断(左)。经治疗,于2008年8月3日出院。住院期间支出医疗费7170.43元。住院期间被告给付原告2000元。住院期间原告由吉某某护理,吉某某系农村户口。后原告到河南省人民医院门诊治疗,支出医疗费314元。2009年10月25日,经河南豫天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被评定为七级。原告在治疗及鉴定期间支出交通费360元。另查,原告之子吉某超出生于1997年,系城镇户口。另查明,2008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x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883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454元。

本院认为:被告生产的玻璃瓶装冰爆橙饮料爆裂致原告受伤,这一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称玻璃瓶因存在质量问题发生自爆,致其受伤,被告辩称玻璃瓶不存在质量问题,不是自爆,而是原告过失摔碎玻璃瓶致其受伤,因被告未能举证证明玻璃瓶系原告故意或过失摔碎,其辩称玻璃瓶不是自爆,不能成立。被告提供的检验报告,仅是质检部门对饮料的检测,并未对饮料包装物是否合格进行检测,不能证明玻璃瓶不存在质量问题。同时,根据产品质量法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生产者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故意以及(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本案中,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玻璃瓶爆炸系原告故意或存在其他免责情形,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包括:1、医疗费7484.43元。2、误工费2537元。住院日期为2008年5月23日至8月3日,共计73天,参照2008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的标准计算。原告请求2537元,未超出上述标准,本院予以认定。3、护理费890.8元,根据原告的病历记载,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应按原告丈夫吉某某一人护理计算,参照2008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454元的标准,计算73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营养费500元,系原告主张的数额,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本院予以确认。5、交通费360元。6、残疾赔偿金x元。参照2008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的标准计算20年,再乘以七级伤残的x`%。原告请求的数额,未超出上述标准,本院予以认定。7、被抚养人吉某超的生活费x.8元。参照2008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837元的标准计算7年,除以2。原告请求的数额,未超出上述标准,本院予以认定。8、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因被告的产品存在缺陷致原告受伤,进而导致左眼几乎失明,给原告造成精神和心理上的痛苦,考虑到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原告的伤情,本院酌定该项费用为5000元。上述费用共计x.03元。扣除被告已付的2000元,被告还应赔偿原告x.0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源市天坛山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卢某某x.03元。

案件受理费3344元,鉴定费800元,共计4144元。原告负担1244元,被告负担2900元。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亚伟

人民陪审员王卫红

人民陪审员陶传霞

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张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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