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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某与被告(略)某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丁某,男,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俊鸿,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略)某某公司。

住所地怀化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本院于2008年12月1日受理原告丁某与被告(略)某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丁某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撤回对被告(略)某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判长杨某勇

审判员舒晓华

人民陪审员滕久元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单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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