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马某某诉某某广告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马某某。

被告某某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某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公司职员。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璐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诉称,原告于2006年8月8日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技术人员。被告未为原告缴纳2006年8月至2008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为此原告一直催促被告要求补缴;2008年4月,被告开始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时被告承诺2008年4月之前未缴纳的20个月社保费会为原告补缴的。2009年6月30日,原告辞职。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补缴2006年8月8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间的城镇社会保险费。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6年8月8日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技术员兼网站安全维护。被告未为原告缴纳2006年8月至2008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2008年4月,被告开始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2009年6月30日,原告辞职离开被告处。2009年7月28日,原告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补缴2006年8月8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间的城镇社会保险费。该会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请求事项超过仲裁申请时效,故于同日以嘉劳仲(2009)决字第X号决定书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因对仲裁决定书不服,原告直接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陈述,原告进被告单位工作后,被告未及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在2007年就已经向被告提供补缴社会保险费。被告承诺保证为其补缴,直至2008年4月才补缴。被告陈述,没有收到原告催缴的函件。

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离职证明、社保缴费信息、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确实,事实清楚。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于2008年4月开始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庭审中陈述被告未为其缴纳2008年4月之前的20个月社会保险费,且原告2007年就已经向被告提出要求补缴,故本院确认2008年4月起,原告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劳动争议由此发生。原告主张2008年4月后其一直在催促被告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但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对此亦予以否认,故原告的主张尚无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难以采信。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本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前已知道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争议因此发生,但其于2009年7月28日才申请劳动仲裁,显已超过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仲裁的期限,且无时效中止、中断等正当理由,原告的诉讼请求已丧失实体上的胜诉权。被告关于原告的诉请已超过时效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补缴2006年8月8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间的城镇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某要求被告某某广告有限公司补缴2006年8月8日至2008年3月31日的城镇社会保险费之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高璐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汪雯婷

审判员高璐

书记员汪雯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