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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甲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10月27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某,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双、刘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9日凌晨3时许,因怀疑自己责任田地头种的树被被告人郭某甲毁坏,郭某乙遂拿一个硫酸瓶去毁坏郭某甲家种的树。在郭某乙正往郭某甲家的树上泼硫酸的过程中,被住在地里看树的被告人郭某甲发现,郭某乙随即逃跑。在逃跑的过程中,郭某乙用剩余的硫酸将被告人郭某甲、郭某甲的妻子李某某泼伤。后郭某甲追上郭某乙,用木棍将郭某乙的面部、腿部打伤。经鉴定郭某乙的伤情为轻伤。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结论;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现场提取物品登记表;6、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郭某甲是防卫过当;2、被害人郭某乙对案件的发生有重大过错;3、被告人郭某甲有自首情节;4、被告人郭某甲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郭某甲免除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9日凌晨3时许,郭某乙因怀疑自己责任田地头种的树被被告人郭某甲折断,遂拿一瓶硫酸去毁坏郭某甲家种的树。在郭某乙正往郭某甲家的树上泼硫酸时,被住在地里看树的被告人郭某甲及其妻子李某某发现,郭某乙即用硫酸泼到被告人郭某甲及其妻子李某某身上。后扔掉瓶子逃跑,后郭某甲追上郭某乙时用木棍将郭某乙的面部、腿部打伤。经鉴定郭某乙、郭某甲、李某某的伤情均为轻伤。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郭某乙的家属一次性赔偿李某某、郭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元,李某某、郭某甲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李某某、郭某甲与郭某乙双方互谅互让,互不追究对方的民事、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郭某甲供述:早三、四天,俺儿子给我说,咱家西地树园种的树被别人砍4棵。昨天晚上我给我妻子说,咱去树园住几晚上,看谁砍咱的树。我和我妻子拿一根棍、手电、被子去地里了。大约后半夜,我妻子喊我说,有人在咱树园里。我和妻子起来看到树根有一个人,我俩到他跟前时,那个人站起来,手里拿一个输液瓶往俺俩身上泼东西,泼到我和妻子的脸上后,我俩感觉脸上火辣辣的疼。我说,玻璃瓶里是硫酸。说着,那个人又往俺俩身上泼,他泼完后把瓶子一扔就跑。这时,我看见是俺村的郭某乙,我俩就追,他被啥东西绊倒在麦地,我上去摁住他的头,俺妻子摁住他的腿,我用木棍照他头部、身上乱夯。后俺妻子说,别打了,我回村X村干部去。我就用我的皮带将郭某乙捆住,一会,俺村干部崔某丙到了,我说,我眼不行了,你赶快打120救护车,再打110报警。后我和我妻子被救护车拉到宝丰医院,又转平顶山152医院了。我伤住头部、脸、双眼、双手了,俺妻子伤住脸和肚子了。

2、被害人郭某乙陈述,大概有半年多的一天早上,我到村西地看我种的树,发现树被人折断了几根,我回到家越想越生气,到了那天晚上我找出我以前剩下的硫酸就睡觉了。不知道到夜里几点,我戴了一双线手套拿着硫酸往我村西地。我到我的地里后,看见有人,我就问是谁,那个人说是我,我一听是郭某甲、李某某二人。我说,你们来毁我的树哩。他们二人就喊着、追着我打我,我从衣服口袋里掏出硫酸朝郭某甲和李某某二人的身上泼,硫酸泼完后我就跑了。郭某甲手里拿了一根一米长的木棍和他妻子追着我打我。追到树林东边的麦地里时,我被郭某甲打翻在地,李某某上前压着我的腿,郭某甲用手里的木棍朝我的头上和身上乱打,当时把我打的直迷糊。后来我听见郭某甲说把我的皮带解掉给绑起来,他们二人把我用皮带绑起来。硫酸是我早些年玩汽车往汽车电瓶里加完剩下来的,用输液瓶装的。我当晚拿硫酸是想烧他几棵树,硫酸浓度我不知道。我原先不承认我拿硫酸泼郭某甲是没有说实话。具体用硫酸泼住他们哪里了我不清楚。

3、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我家在村西头种的树经常被毁,昨天晚上我和丈夫商量去树园看树。大约凌晨3时许,我发现俺树园里有电灯光,我喊我丈夫起来,我丈夫用手电一照,发现一个人用瓶子在浇,那个人发现我们后跑到我们跟前,我看见是俺村的郭某乙。他到我们跟前时,用手里的输液瓶朝我和我丈夫的身上泼了几下。当时,我感觉到液体泼到的地方火辣辣的疼,他泼完后就跑,我和丈夫就追,郭某乙突然倒地上,我上前按住他,他翻过身卡住我的脖子,我丈夫用手里的木棍朝郭某乙身上乱打。我说,别打了,我去村里喊人。我丈夫就用皮带缠住他的双手。我回村里喊干部崔某戊和崔某丙,我让崔某丙打了120救护车,又打了110报警,120把我们接走了。

我的脸上、胸口上、肚子上被硫酸烧坏了,我丈夫被硫酸烧的严重。

(2)、证人崔某丙证言证实,今天凌晨3点多,我村郭某甲他妻子李某某到俺家喊我说,她和她丈夫在地里看树,郭某乙用硫酸浇她家的树,还用硫酸泼她俩脸上和身上了,我就到了现场。我看到郭某甲脸上明晃晃的,我就打110报案了,我又到郭某乙身边说,你们两家恁近,弄那算啥。郭某乙也没吭声,将皮带挣脱走了。我到地里见郭某乙脸上都是水和血,别处没见有啥伤。

(3)、证人郭某丁证言证实,今天凌晨4点左右,我接到村干部崔某丙和崔某戊的电话,说是俺兄弟郭某甲和郭某乙在地里打架,郭某乙用硫酸泼他夫妻俩了。我到现场看到郭某甲两眼烧的睁不开,脸上肿着,俺弟媳妇脸上烧的也不轻,就赶紧打了120,郭某乙挣脱皮带跑了。

(4)、证人崔某戊证言证实,2009年4月9日凌晨4点左右,我和李某某到现场,看到郭某甲坐在桥边闭着眼,脸上有许多溃烂的条道和块状,麦地里有两片血迹,有一个手机套和一条皮带,不知郭某乙跑哪里了。

4、河南省宝丰县公安局公(宝)伤鉴(法)字【2009】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证实了伤者郭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5、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了本案物证情况。

6、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了当时案发现场情况。

7、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郭某甲的刑事责任年龄。

8、和解协议书、收条证实了在诉讼过程中,郭某乙的家属一次性赔偿李某某、郭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元,李某某、郭某甲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李某某、郭某甲与郭某乙双方互谅互让,互不追究对方的民事、刑事责任。

上述1-7份证据,均经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郭某甲与被害人郭某乙双方互谅互让,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郭某甲是防卫过当;2、被害人郭某乙对案件的发生有重大过错;3、被告人郭某甲有自首情节;4、被告人郭某甲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郭某乙先用硫酸毁坏被告人郭某甲家的树又用硫酸泼伤郭某甲、李某某,有过错在先,被告人郭某甲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郭某甲对被害人郭某乙实施殴打行为是在被害人郭某乙用硫酸将其及妻子李某某泼伤后进行的,其行为不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不属于防卫过当;在公安机关2009年4月9日对被告人郭某甲的询问笔录中,被告人郭某甲已如实供述犯罪经过,2009年10月27日被告人郭某甲投案,被告人郭某甲投案前其犯罪事实已被公安机关掌握,被告人郭某甲的行为不构成自首,故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郭某甲是防卫过当;被告人郭某甲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牛克横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人民陪审员张丽丽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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