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漯河宏运汽运公司与金象汽车服务公司、李某甲、李某乙、崔某、太平洋财产保险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祝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金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振锋,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崔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X路X号。

负责人王某,任该中心支公司经理。

上诉人河南省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金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李某甲、被上诉人李某乙、原审被告崔某、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金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某甲于2010年3月22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河南省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李某乙、崔某赔偿车损费、货损费、施救费、估价费、交通费、停运损失费等共计x元;2、依法判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并负担诉讼费。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0年11月28日作出(2010)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河南省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原判,于2011年1月12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省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冯某,被上诉人河南省金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振锋、李某甲及被上诉人李某甲、被上诉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崔某、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l0年1月10日,崔某驾驶李某乙所有的挂靠在宏运公司经营的豫x(豫x挂)斯太尔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二广高速公路南阳至襄樊方向x+200m处时,撞上雇佣司机娄士杰驾驶李某甲所有的挂靠在金象公司经营的豫x(豫x挂)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交通事故,造成李某甲主车、挂车受损,挂车货物受损,高速公路受损。南阳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于2010年2月5日做出宛公高交认字[2010]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崔某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且夜间在有雨结冰气象条件时未低速行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南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李某甲车辆货物损失估价鉴定,李某甲主车损失x元、挂车损失x元、载货损失x元,该车因处理交通事故和修理共停运经营75天。另查明,李某乙车辆所挂靠的宏运公司内部各车主之间签订有车辆安全互助合同,李某乙之车辆主挂车分别交纳互助费x元和2274元,约定互助损失金额为50万元和5万元,期限为2009年10月22日至2010年10月21日,若车辆肇事按100%,按责任比例计算。同时,李某乙之车辆主车在太平洋保险漯河中心支公司投了交强险,责任限额x元。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财产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李某乙之车辆操作不当,撞坏李某甲车辆理应依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承担李某甲的全部损失。鉴于崔某系李某乙的雇员,其责任应由车主替代承担,宏运公司系车辆的挂靠经营单位和车主登记单位,理应(不受互助合同限制)与实际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太平洋保险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也应依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关于事故车辆折旧费问题,因目前暂无明确具体计算之依据,暂无法支持;车辆延滞费用系车辆事故产生的因处理事故及维修而产生的实际营运损失,且有计算依据,加之李某甲的诉求以较低标准主张,故应连同车损、货损一并由李某乙方予以赔偿。李某乙方辩称部分修理与车损不完全一致、货物有一定自损、事故责任认定不准确等,因没有提供扎实的反证证据,也未要求重新认定,故无法采信。又因李某乙的车辆挂靠于宏运公司经营,又交纳了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用,且其内部车辆因互相签订“互助合同”而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故其不应连带承担责任的抗辩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一、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河南省金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某甲主车财产损失2000元;李某乙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河南省金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某甲车辆及货物损失,车辆停运损失共计x元;河南省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对李某乙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河南省金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某甲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支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2600元,河南省金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某甲承担500元,李某乙承担2100元。

上诉人河南省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改判上诉人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河南省金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李某甲答辩称:原审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李某乙答辩称:我所有的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应当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不足部分我来赔偿。其他意见与上诉人上诉意见相同。

原审被告崔某、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意见。

根据上诉人河南省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被上诉人河南省金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李某甲、被上诉人李某乙的答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审法院判决结果是否妥当。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李某乙所有的斯太尔重型半挂豫x主车、豫x挂车,均在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责任限额均分别为x元,合计x元。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综观本案事实,原审被告崔某驾驶被上诉人李某乙所有挂靠在上诉人河南省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斯太尔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行驶中撞上了被上诉人李某甲所有的挂靠在被上诉人河南省金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东风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李某甲车辆及所运载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崔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对给他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原审被告崔某系被上诉人李某乙的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其应承担的责任应由雇主替代承担。由于被上诉人李某乙的豫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x号挂车分别在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该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车在行车及发生事故时是一个整体,应按一个整体承担责任,按照法律规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应在两份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损失,原审法院按一份交强险作出的判决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河南省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理由经查,本案肇事车辆挂靠在上诉人单位营运经营,上诉人系车主登记单位、管理单位,并按期收取相应管理费,且其内部车辆均有互助,为此被上诉人李某乙未投保其他商业险种,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对李某乙应负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河南省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0)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限李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河南省金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某甲车辆及货物损失、停运损失共计x元;河南省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对李某乙承担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河南省金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某甲财产损失4000元;

四、驳回河南省金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诉讼费2100元,由上诉人河南省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薛正宽

审判员梅安生

审判员窦丁平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某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