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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罚金刑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黄某刑字第X号

被执行人陈某。

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2009)黄某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除陈某已退赔在案的人民币一万七千八百元外,不足部分责令陈某继续退赔给被害单位。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09年12月2日移交执行庭执行。

截止2009年12月2日,被执行人陈某有罚金x元、退赃款x.60元未退缴。对此,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现金或存款人民币x.60元。

二、上述款项不足的,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存良

二ОО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东

审判长吕建农

审判员张存良

书记员刘国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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