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某服务总公司嘉定区公司。
被告某亚明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6年4月18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某系统服务协议书一份,由原告为被告设计、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提供服务。双方对报警系统的设置、服务范围、期限、服务费用及结算方式等条款均作了约定。签约后,原告即按约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但被告仅给付了原告至2007年12月31日止的报警服务费。对于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的报警服务费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应及时给付至2009年12月止的报警服务费人民币5280元。
被告辩称,原告向其提供报警服务属实,现要求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某亚明照明有限公司应于2009年12月15日前给付原告上海市某服务总公司嘉定区公司至2009年12月止的报警服务费人民币5280元;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某亚明照明有限公司负担(应于2009年12月1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09年12月1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樊杰
书记员徐晓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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