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诉某某汽车运输服务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经理。

被告某某汽车运输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江某,公司职员。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原告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汽车运输服务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王强祥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被告某某汽车运输服务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江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10月23日17时15分许,被告某某汽车运输服务公司驾驶员吕某某驾驶牌号为沪x/沪x挂的重型牵引车沿嘉定区X路由西向东行驶,原告驾驶员胡某某驾驶牌号为沪x的货车沿某某路由北向南行驶,由于吕某某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与正常行驶的原告车相撞,致二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2008年10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认定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因双方就原告的车损赔偿无法达成协议,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即车辆修理费x元、牵引费500元、评估费460元、查档费80元。前款由被告上海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某某汽车运输服务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被告某某汽车运输服务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及原告的赔偿请求没有异议。因被告上海公司未到庭,故不同意调解。

被告上海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确定被告的赔偿责任。

鉴于被告上海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案件的事实进行了审查,并确认上述事实。

另查,事故车辆号牌沪x/沪x挂的重型牵引车在被告上海公司投有两份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08年6月29日至2009年6月28日,本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限范围内。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评估费发票、修理费发票、修理清单、保单、牵引费发票等书证为证及当事人的陈某为证,事实清楚。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交通事故系发生在机动车之间,相关部门已作出责任认定,原告驾驶员无责任,被告某某汽车运输服务公司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某某汽车运输服务公司据此依法应承担原告物损全部的赔偿责任。被告上海公司应在强制保险物损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至于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物损,即车辆修理费x元、牵引费500元、评估费460元、查档费80元,经本院审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上海公司在审理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强制保险物损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某某物流有限公司4000元;

二、原告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即车辆修理费x元、牵引费500元、评估费460元、查档费80元,扣除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赔付的4000元,余款由被告某某汽车运输服务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计x元,该款被告某某汽车运输服务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某某汽车运输服务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强祥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卢岳峰

审判员王强祥

书记员卢岳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