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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非法行医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因涉嫌非法行医于2009年8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取保候审,2009年12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吉利多、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郑州市二七区郑州交通学院开办医疗诊所,于2009年4月22日、2009年5月27日、2009年7月16日被郑州市二七区卫生局三次行政处罚。2009年8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诊所内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证明、提取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郑州市二七区卫生局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移送书、卫生行政执法相关文书、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三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某

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赵瑞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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