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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09年11月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于2009年11月1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庆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私自与开封市鼓楼区X乡X村柏坟村村民王××(已不起诉)商定挖掘王××在该村西南地的5亩承包土地上的土,取土深度为0.5米。后被告人郑某某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挖掘王××承包土地上的土,致使基本农田5.99亩土地的耕作层遭到破坏。被告人郑某某于2009年7月6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郑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王××、王××证言,书证何楼村委会证明,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图、现场勘测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土地犯罪案件移送书,开封市鼓楼区农业局证明,现场照片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在耕地上挖沙取土,致使大量耕地遭到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6日起至2010年4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笫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伟

审判员沈佳丽

审判员肖某新

二0一0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胡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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