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
被告:袁某某,男。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袁某某财产与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0九年八月十九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西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永亮、敢自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三年农历十一月初八,我与被告开始同居生活,二○○四年腊月二十九日生育一子,同居生活期间,我和被告常因生活琐事生气,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无责任心,二○○八年农历四月初一,被告当着他父母的面对我拳打脚踢,他父母却不管不问。第二天早上我忍气离家出走至今,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二○○三年农历十一月就开始同居生活,二○○四年腊月二十九日生育一子,取名袁某磊,现随被告生活,在本村学前班就读。二○○八年农历四月初一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生气,被告对原告大打出手,被告父母目睹儿子殴打原告,不劝解,不阻拦,使原告对被告及家人的行为思想不通,忍气离家出走未归,引起诉讼。原告的个人财产本人自愿放弃,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争执。原告杨某某自二○○三年十月一日至今的婚姻登记档案,未发现有结婚登记记录。二○○三年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原告杨某某、被告袁某某在本登记机关辖区内无结婚登记记录。(由临颍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二份证明在卷佐证)。
另查明: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在未开庭审理前电话呼被叫人袁某某—x移动电话。为什么不按时到庭应诉。袁某答:现在漯河有事不能到。下午可以到庭吧。袁某:下午三点可以到庭。当天上午十一时左右,被告袁某某及家人来到法庭,与被告及家人讲清不按时到庭应诉是对自己权利放弃的表现,并对被告讲解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方表示在当天下午三点钟准时到庭应诉,可被告确未到庭。
本院认为:被告接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自己权利放弃的实质性表现,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纠纷,关于原被告非婚生子的抚养问题被告既不应诉,又不答辩。原告请求非婚生子袁某磊由被告抚养的请求和庭审查实情况,原告无固定经济收入,支付抚养费确有困难,故此,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的非法同居关系。
二、非婚生子袁某磊由被告袁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西旺
审判员:赵永亮
审判员:敢自成
二○○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晁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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