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鲍××因与被上诉人董××、翟××、曲××、偃师市××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淑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育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偃师市××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上诉人鲍××因与被上诉人董××、翟××、曲××、偃师市××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偃师市人民法院(2008)偃民巡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鲍××,被上诉人董××及其与翟××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秦××,被上诉人偃师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闫××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偃师市人民法院(2008)偃民巡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偃师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艺军

审判员吴敏

审判员董艳

二OO九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张海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