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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甲与解某乙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解某甲,男,生于1939年7月,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某光,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74岁,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解某乙,男,生于1966年4月,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解某丙,男,生于1954年1月,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解某丁,男,生于1971年6月,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再审人解某甲与被申请人解某乙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前由本院于2008年12月22日作出(2008)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解某甲不服该判,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0年8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中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程序违法,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7)宛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晓峰

审判员郭东汉

代理审判员吴春哲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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