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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韩某某,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于二00八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08)邓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以“我与金某某有特殊关系,案发当晚到金家看望金,因与金发生口角,凌晨2点左右离开,金却报案;我没有对金有暴力行为,没有入室抢劫,钱是金给我的,没有抢劫和猥亵金,金陷害我;我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屈打成招”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08)邓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钱万强

审判员尹清红

审判员王某京

二0一0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史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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