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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李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应都,安阳市北关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市北关区X街X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X村。

法定代表人靳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军彦,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安阳市北关区X街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李家庄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应都、被告李家庄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军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1985年1月1日,安阳市郊区人民政府给原告的妻子唐凤云颁发承包土地使用证,载明人口6人,承包土地4.17亩,每人合0.695亩。当时原告的户籍关系在安阳市。1991年4月30日,安阳市X乡X村委会出具证明:原告的三子刘某涛现年二十岁,根据上级退养文件精神,本村同意其父子粮户关系对转,接替其父工作。1999年11月原告退休。1999年11月16日,李家庄村X村两委会、村民代表会、党员大会讨论、研究决定,制订了李家庄土地第二轮调整方案,方案第6条规定:退养工人(指户口已在本村落为农业户口者)凭退养证可分给土地,但不能与本户分在一块,1999年11月15日年满六十周岁以上者,不分给土地,退养工人到年满六十周岁时将原分土地收回。据此调整方案,被告将原告的承包土地收归被告。原告认为:原告1992年退养回原籍李家庄村生活,落为农业户口,已成为李家庄村村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第1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所以李家庄土地第二轮调整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条款。同样是李家庄退养人员的苏XX等10人的承包土地至今也未被收归村委会,赵XX等4人通过打官司也领到了补偿款。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被收走的承包土地0.695亩,或按征地补偿经济损失x.34元。

被告李家庄村委会辩称,根据土地调整方案的规定,原告系退养工人,并且在1999年11月15日已年满六十周岁,不应分给土地。原告不是李家庄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不享有承包李家庄村土地和参与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属于承包经营权纠纷,而是土地使用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属于人民政府主管,而不是人民法院的立案范围。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河南省安阳县农资公司退养工人,于1991年退养回原籍李家庄村生活,并落为农业户口。1999年11月16日,经被告村两委会、村民代表会、党员大会讨论、研究决定,制定了李家庄村土地第二轮调整方案。方案第6条规定:退养工人(指户口已在本村落为农业户口者)凭退养证可分给土地,但不能与本户分在一块,1999年11月15日(户口截止日)年满六十周岁以上者,不分给土地;退养工人到年满六十周岁时,将原分土地收回。原告于1999年10月17日年满六十周岁,被告在第二轮土地调整分配时未分给原告承包土地。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被收走的承包土地0.695亩,或按征地补偿经济损失x.34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刘某某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李家庄村委会的证明、安阳市人民政府安政[1992]X号、[1995]X号、[1997]X号文件,被告李家庄村委会提供的土地第二轮调整方案、征地补偿安置费分配方案,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退养工人是指五十年代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允许其退养回农村,并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未婚子女到其原单位为劳动合同制工人;退养老工人回原籍落为农业户口,其接班子女耕种的责任田交退养老工人耕种。原告于1991年退养回原籍李家庄村生活,并落户为农业户口,其已成为李家庄村村民。1999年第二轮承包土地调整时,被告将原告耕种的承包地收回统一重新分配,符合法律规定。但被告在重新分配土地时,未发包给原告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告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任蓉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晁红广

北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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