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韩某甲与韩某丙、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原告韩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韩某乙,男,45岁,汉族,农民,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任胜军,南乐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某丙,女,1988年生,汉族,农民。

被告郭某某,女,52岁,汉族,农民,系韩某丙之母。

原告韩某甲与被告韩某丙、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宗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韩某乙、任胜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丙、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甲诉称,2005年原告与被告韩某丙经媒人介绍订婚,原告给付被告方小见面666元,大见面3880元及毛毯一条,后去被告家给被告200元及项链一个,如今被告无故解除婚约,且不返还彩礼款,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方返还原告彩礼现金4746元及项链一个、毛毯一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韩某丙、郭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告与被告韩某丙经人介绍订婚,原告经媒人手给付被告方小见面款666元,大见面款3880元及毛毯一条。2009年1月,原告去被告家给被告200元及项链一个。2009年3月被告韩某丙向原告打电话提出解除婚约。

本院认为,被告以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接受原告较大数额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被告婚约已解除,所附条件未成就,被告继续占有原告彩礼款没有法律依据。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原告给付被告的毛毯一条、项链一个及原告给付被告的现金200元系赠与行为,不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某丙、郭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韩某甲彩礼款4546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韩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征收50元,由被告韩某丙、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宗朝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安庆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