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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XX与临颍县巨陵镇人民政府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娄XX,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娄XX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行立字第X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娄XX上诉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临颍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临颍县X镇人民政府于2004年11月4日作出的《关于巨陵镇娄XX反映问题及查处情况的报告》系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作出的内部报告,不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实际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娄XX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娄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行立字第X号行政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胜利

审判员田新亚

审判员任黎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翟朝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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