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案外人)衡阳市瑞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该公司法务专员。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何某某申请执行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复议人(案外人)衡阳市瑞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裕房地产公司)不服衡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的(2009)南法字第134-X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2009年12月22日作出的(2009)南法执异字第134-X号执行裁定书、2009年12月22日作出的(2009)南法执异字第134-X号执行裁定书、2009年12月21日作出的(2009)南法执字第134-X号等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0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期间,2010年2月2日,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申请复议人瑞裕房地产公司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是异议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该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案外人)衡阳市瑞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决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黄某前
审判员周小良
审判员贺丽莎
二0一0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郭小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