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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瑞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要求协助执行的执行行为申请复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案外人)衡阳市瑞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该公司法务专员。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何某某申请执行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复议人(案外人)衡阳市瑞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裕房地产公司)不服衡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的(2009)南法字第134-X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2009年12月22日作出的(2009)南法执异字第134-X号执行裁定书、2009年12月22日作出的(2009)南法执异字第134-X号执行裁定书、2009年12月21日作出的(2009)南法执字第134-X号等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0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期间,2010年2月2日,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申请复议人瑞裕房地产公司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是异议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该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案外人)衡阳市瑞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决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黄某前

审判员周小良

审判员贺丽莎

二0一0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郭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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