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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乙、湖南省长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怀化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锦溪南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张某乙,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略),现住怀化市天星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告湖南省长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天星X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怀化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乙、湖南省长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但因本案与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其他案件有关,为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本院决定将本案交由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家红

代理审判员夏英姿

代理审判员朱湘辉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向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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