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一楼X-44档、X楼F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一丰,系广东国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樱,系广东国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东莞市大和商贸有限公司大朗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X镇X村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区思源,广东理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因发行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东中法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大和商贸有限公司大朗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自动履行为由,于2005年7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费5597元,减半为2798。5元,由上诉人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广海
代理审判员邱永清
代理审判员岳利浩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林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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