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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沈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

原告沈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欣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徐某,被告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诉称,双方婚前及婚初感情较好。婚后双方与原告父母共同居住在本市X路X弄X号X室,生活开销均由原告父母负担。而被告却一直处于失业状态,无心工作,从未承担起照顾家庭、子女的责任。被告还不断向原告父母索要钱款,且拒绝告知钱款用途,并要求原告父母为其偿还婚前债务。同时发现被告婚前向原告所作的关于学历、收入及住房情况的自我介绍均系编造。2009年9月24日,被告以回家料理母亲后事,陪伴父亲为由,离开了某某路住处,双方自此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所生之女金某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按月给付抚育费人民币1,000元。

被告金某辩称,双方婚前及婚后感情均很好。并不存在向原告父母索要钱款,且拒绝告知钱款用途的情况。日常生活中,双方只是偶为家庭琐事有意见分歧。2009年9月24日,为回家料理母亲后事及陪伴父亲而离开某某路住处,对妻儿的照顾、关心确有所欠缺,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另原告未出席被告母亲的大殓,且发给被告一份离婚协议,被告因情绪激动,一气之下回复了一份离婚协议,但事后经冷静考虑,认为双方并无原则性矛盾,目前的夫妻隔阂是可以弥补的,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2月1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金某某。婚后,双方因经济问题等家庭琐事发生意见分歧,并自2009年9月起分居至今。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坚决表示不同意离婚,希望能尽快将原告及女儿接至本市X路X弄X号居住,结束夫妻分居的状态。此外,会尽快找到工作,承担起照顾家庭、养育女儿的责任。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结婚证、法庭审理笔录等证据证实,应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对彼此有较充分的了解和认知,婚姻基础较好。但婚后生活毕竟不同于恋爱阶段,双方为一些生活琐事而发生意见上的分歧属正常现象。通常而言,每个家庭均会遇上类似情况,这就要求夫妻双方不断磨合并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来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本案的被告已经注意到双方矛盾的症结,并提出解决夫妻危机的方案。因此,法院相信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均能以家庭为重,以彼此照顾与抚育子女为己任,增加沟通与交流,做到互相信任与互相理解,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沈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已由沈某预付),由沈某负担人民币100元,退还沈某人民币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欣尉

书记员马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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