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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a诉陈a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李a,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市××区××路×号,现住××路×弄×号×室。

委托代理人顾a,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a,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陈a,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市××区××村×号×室。

委托代理人黄a(系陈a之母),女,现住××区××路×弄×号×室。

委托代理人傅a,B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a与被告陈a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被告提起反诉,本院一并予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李a诉称:2009年2月20日,其与陈a关于××市××区××路×弄×号×室签订《××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陈a将房屋转让给其,房价款74万元。事后其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入住使用,并向陈a支付了首期款15万元,但陈a却提出解除买卖合同,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继续履行买卖合同,陈a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陈a辩称并反诉称:其解除合同是由于李a拖欠房款未付,且经李a认可,故本案系李a违约,现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但要求李a支付30万元违约金。

李a辩称:同意协商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a与陈a于2009年2月20日就位于××市××区××路×弄×号×室房屋签订的《××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予以解除,房屋属陈a所有;

二、陈a于2010年3月31日前支付李a房屋装修补偿款9万元,此款汇入李a××银行账户××;

三、如陈a未能按上述期限支付款项,李a有权就14万元欠款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00元,由李a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陈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蒋鸣良

审判员李红

代理审判员邓红霞

书记员徐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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