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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开a、陈a诉被告冯a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开a,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区×路×号×室。

原告陈a,男,汉族,户籍地同上。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a,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区×村×号×室。

委托代理人刘a,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市×区×宿舍。

本院于2010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开a、陈a与被告冯a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瑜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开a、陈a诉称:2009年10月13日,经上海A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介绍,原告与被告就上海市×村×号×室房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该房屋总转让价为人民币(下同)750,000元,税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同年10月15日,双方另约定了原告再支付233,000元作为装饰装修及电器设备的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首付款,也办妥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手续,但双方于2009年12月15日前往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因被告不同意承担个人所得税7,500元,导致当天未完成过户。2010年1月4日,在原告同意为被告垫付部分个人所得税的前提下,双方再次前往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但因税务机关核定的房屋价格为890,000元,按此价格需调高原、被告交易的税费,但被告拒绝支付调整后其应缴纳的税费再次导致交易不成。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就上海市×区×村×号×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向原告交付房屋;二、被告按225元/天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09年12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10年1月8日为4,050元。

被告冯a辩称: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a、开a与被告冯a于2009年10月13日就上海市×区×村×号×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二、原告陈a、开a于2010年2月5日前支付被告冯a房款68,000元(以代管款形式支付至法院);

三、被告冯a于2010年3月7日前至上海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协助原告陈a、开a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产权变更至原告陈a、开a名下,过户期间产生的费用按国家规定由原、被告双方各自负担;

四、原告陈a、开a于上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贷款形式一次性支付被告冯a房款432,000元,如贷款不足,则由原告陈a、开a以现金补足;

五、被告冯a于收到上述房款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a、开a交付上述房屋(其他与交易相关事宜按原合同履行);

六、被告冯a于2012年2月3日前将上述房屋内全部户口迁出,原告陈a、开a于被告冯a迁出户口之日起二日内向被告冯a支付房屋尾款25,000元,若被告冯a逾期迁出户口则每逾期一日由被告冯a赔偿原告陈a、开a损失225元;

七、案件受理费4,545.25元(已减半),保全费4,270元,由原告陈a、开a负担2,000元,被告冯a负担6,815.25元(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于2010年3月1日前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许瑜华

书记员钱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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